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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证项目

特种设备许可证

客运索道安装、改造、维修
第十一条 客运索道安装、改造、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,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、改造、修理活动。 客运索道安装、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,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二条 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,应当确认设备基础、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。

第十三条 客运索道安装、改造、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,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相关情况通过信函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,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,告知后即可施工。

第十四条 客运索道安装、改造、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、标准、安全技术规范、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,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。

第十五条 客运索道的安装、改造、重大修理过程,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;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。

第十六条 客运索道安装、改造、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、监督检验证明、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、调试及试运行记录、自检报告等安装、改造、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。